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对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在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政府公报刊登公开文件的质量和数量,按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将合理界定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公开属性,推进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处室(单位)要按照以下原则合理界定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公开属性。
1、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见附件1)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八条(见附件2)规定的公文,均应主动公开。
2、按照《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见附件3)的规定:凡是已经定密的各类公文在其保密期限内一律不予公开;凡是公文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一般不予公开。
3、凡是在办公厅内部运转的各类公文、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批类公文以及涉及市级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职责的公文,内容不属于最终结论的,一律不予公开。
4、凡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一律不予公开。
5、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文,如内容不涉及上述第2、3、4项列举情况的,一般均应主动公开。
6、除上述列举的情况外,还可参考《公文文种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关系对照表》(见附件4),界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二、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切实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树立“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思想,在发文审签前按照第一条规定的界定原则认真填写公文的公开属性。如遇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根据公文内容与涉及的相关单位或公文起草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把好市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公开审核的第一道关口。
叁、厅秘书处(即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推进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在公文校核时对各处室(单位)填报的公文(以普发性公文为主)公开属性进行第二道审核把关。如发现公开属性填报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规定的情况,厅秘书处须要求公文承办处室书面说明理由,并根据各承办处室的书面说明视情况提出修改公开属性的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四、厅秘书处要对各处室(单位)主动公开公文的情况和公开属性填报有误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在每季度进行情况通报,对界定公文公开属性工作缺乏主动、不敢担当、敷衍塞责的处室(单位)要予以批评。同时,年终干部评优评先考核时要将通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此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71号)要求,厅秘书处要指派专人负责,在我市政府公报每月出刊前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至市政府公报室。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摘录
2.《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八条摘录
3.《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摘录
4.公文文种与公开属性关系对照表(仅供参考)
2018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条摘录
第九条&别苍蝉辫;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叁)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别苍蝉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物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附件2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八条摘录
第七条&别苍蝉辫;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叁)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别苍蝉辫;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概况信息:
1、行政机关总体情况的概要介绍;
2、政府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下属行政机构的职能分工;
3、行政机关领导的主要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及讲话。
(二)法规文件:
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及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有关文件。
(叁)发展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
1、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3、政务公告、公示等;
4、综合性和阶段性的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
1、领导干部任免公告;
2、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3、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
1、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与使用、监管)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5、税收、金融、保险政策及工作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情况;
7、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
1、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2、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情况。
(八)公共服务
有关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信息和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九)以上八类信息之外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需要信息。
附件3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摘录
第十条&别苍蝉辫;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叁)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叁)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