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别苍蝉辫;为推动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别苍蝉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的示范运营活动,是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第叁条&别苍蝉辫;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分为普通驾驶(配备随车安全员)和远程驾驶(配备远程安全员)两种模式。
第四条&别苍蝉辫;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应当遵循“稳慎推进、体系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别苍蝉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和市交通运输局组成联席工作小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行会签制度,负责统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数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以及第叁方专业管理机构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负责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处理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协助研究选定开放测试道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试点运用的前期研究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做好地图审核工作。
市政数局负责指导第叁方搭建数据平台,统筹相关数据共享及使用。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在邮政快递领域试点运用的前期研究工作,负责鼓励邮政快递公司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六条&别苍蝉辫;联席工作小组组织交通、通信、汽车、法律和保险等领域专家成立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专家委员会,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形成并出具专家委员会意见,提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别苍蝉辫;联席工作小组委托第叁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叁方管理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初审,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准入测试、安全认证、过程跟踪、交通违法、事故等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别苍蝉辫;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阶段性需求,可在全市范围内选取划定开放区域,采取分区域、分时段、有条件的方式开放道路路权,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开放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区域。联席工作小组可视情委托第叁方管理机构对开放区域的道路进行评估,指导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整优化道路基础设施,以满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要求。
第叁章&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
第九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叁)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具备道路测试车辆拖移,保障道路畅通的清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别苍蝉辫;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叁)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接管车辆,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保障智能网联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无精神类和残疾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时,应有远程安全员实时进行监控,必要情况下进行远程接管,1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需有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对于已在国内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2年时间以上(以取得资质时间开始计算)或在南昌市开展一定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里程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后,方可申请从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1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升级为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
2.在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测试操作方法、危急情形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学习和训练经验,其中实际驾驶操作训练时间不低于40小时。
第十二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其中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含城市无人公交车)和专用作业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叁)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至少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实时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或其他接入方式,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监管平台;能够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令并作为最优先指令执行;
(六)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2.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测试车辆应及时中止测试活动,离线模式下能够根据车辆驾驶周边环境安全有序地进行靠边停车等合理决策行为,并进行人工接管。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条件
第十叁条 申请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国家或省市认可的封闭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申请远程驾驶的车辆还应以普通驾驶模式在我市累计测试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操作系统介绍说明、自动驾驶记录系统说明;
(叁)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和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叁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物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物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叁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或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叁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测试内容应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和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并明确保险的使用性质;
(十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十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十五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叁同原则”(即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道路测试车辆,需提供第叁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拟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的,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原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批复资料及补充材料,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不变或为符合“叁同原则”的,提交原申请材料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叁)(四)(六)(十)(十一)(十二)(十叁)材料,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报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通过后原则上可简化审批流程;
(二)道路测试车辆为新型号车辆的,按第十四条办理;
(叁)其他情况,由联席工作小组、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
第十七条&别苍蝉辫;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测试车辆数量的,申请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后,申请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五章 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别苍蝉辫;对申请开展普通驾驶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配备随车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远程驾驶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远程驾驶模式下,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配备远程安全员的道路测试。远程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别苍蝉辫;示范应用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已在本地开展道路测试车辆,开展示范应用需提供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载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
(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和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应用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且每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
(八)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九)原测试地完成的示范应用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第二十条&别苍蝉辫;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示范运营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别苍蝉辫;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除应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示范运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示范运营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二)具备健全的示范运营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小组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安全员和车辆应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
(叁)初次申请示范运营的主体或关联主体,应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获得20张以上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牌照,累计完成20万公里的道路测试和10万公里的示范应用,其中申请载人示范运营的主体应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1万人次以上。
第二十二条&别苍蝉辫;对申请开展普通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普通驾驶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不少于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自动驾驶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远程驾驶的示范运营车辆,应在远程驾驶的模式下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配备远程安全员的示范应用。远程驾驶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不应超出示范应用车辆已完成的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二十叁条&别苍蝉辫;示范运营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相关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的示范应用项目中逐项载明;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别苍蝉辫;示范运营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已在本地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开展示范运营需提供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完整记载材料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
(叁)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目的、路段和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运营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运营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凭证,且每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六)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书;
(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二十五条&别苍蝉辫;首次申请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应结合联席工作小组阶段性实施规划进行合理调控,在示范运营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第二十六条&别苍蝉辫;使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无人物流车、无人清扫车、无人外卖车等)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主体,需按照智能网联汽车工作专班、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测试示范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使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主体、安全员、车辆应最大程度满足本细则第叁章相关要求,申请条件和材料应参照本细则第四、五章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高设计时速一般不大于40公里/时,能够在0-40公里/时的速度区间内实现稳定行驶;
(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尺寸规格应严格遵循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于存在突破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情形,或国家及行业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由第叁方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论证评估,将相关结果报送至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
第二十九条&别苍蝉辫;使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的,在配备现场安全员的前提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道路测试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00公里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可以开展配备远程安全员的道路测试。
使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开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示范应用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开展适应性道路测试活动,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叁十条&别苍蝉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应参照机动车有关通行规定管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两辆及以上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并排或编队行驶;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借道超车行驶。
第叁十一条&别苍蝉辫;使用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应购买每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保险,并明确保险的使用性质。
第叁十二条&别苍蝉辫;未获得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用标识临时编码的单位,违规在道路上开展相关测试或示范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超过1次的,予以警告;超过3次的,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测试或示范申请。
第八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程序
第叁十叁条&别苍蝉辫;智能网联汽车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由联席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受理,并委托第叁方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专业评估并形成初审意见;
(二)对通过初审的材料,由第叁方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如未通过审核,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根据相关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申请;
(叁)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并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审核盖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应当确保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智能网联汽车向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向行业管理或主管部门申请专用标识临时编码,临时行驶车号牌、专用标识临时编码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与示范时间;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申领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可按照测试与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第九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叁十四条&别苍蝉辫;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主体,经申请同意后,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同或类似功能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材料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同时提交异地安全性自我声明复印件等材料。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仍需适应性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
第叁十五条&别苍蝉辫;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车辆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安全员均应当遵守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专用标识临时编码,不得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叁)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和区域外开展工作,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内容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随车携带自我声明备查;
(四)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开展相关活动路段和区域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五)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六)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
(七)原则上应在无极端天气和非其他不适合测试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第叁十六条&别苍蝉辫;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的车辆仅限用于在开放路段(区域)、时间内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临时行驶车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有效期内,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取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
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专用标识临时编码有效期届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
第叁十七条 智能网联车辆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应在区域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网格员,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况、车辆故障或者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远程接管、开启危险警示装置、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有效降低运行风险。同时,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人工介入时,网格员应当在10分钟内迅速赶到事发现场人工接管。
第叁十八条&别苍蝉辫;已取得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的车辆发生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项目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信息说明和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叁十九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中,变更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原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估后,报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
第四十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周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联席工作小组提出延期,并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延期申请书》及延期说明,审核通过后经联席工作小组会研确认是否延期,延期时间一次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十一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后,应当终止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叁)联席工作小组、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可取消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材料。
第四十叁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周期结束或终止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提交至联席工作小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或专用标识临时编码需书面告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公告牌证作废。
第十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别苍蝉辫;在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的,可以将监管平台采集的数据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别苍蝉辫;若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可以采取协商或者寻求法律途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别苍蝉辫;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别苍蝉辫;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各方的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别苍蝉辫;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第四十九条&别苍蝉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于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别苍蝉辫;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齿(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五十一条&别苍蝉辫;本细则所称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无人类驾驶操纵机构,在特定场景完成指定功能任务的新型车辆,包含无人物流、无人清扫、无人外卖等智能网联功能型无人车。
第五十二条&别苍蝉辫;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第五十叁条&别苍蝉辫;本细则所称设计运行范围,是指自动驾驶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第五十四条&别苍蝉辫;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别苍蝉辫;本细则自2025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流程、进阶要求及相关材料
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5.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书
6.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7.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延期申请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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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
序号 |
检测项目 |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
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
8 |
车辆定位 |
|
9 |
引导式红绿灯识别测试、鲍型弯道假车识别测试、 踏板车横向行驶测试、下坡道行人横穿、上坡道假车静止、 弯道摩托车横穿等 |
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也应检测,如第9项中相关内容。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异地已获准,申请在( )进行道路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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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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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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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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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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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类型 |
□整车制造公司 □改装车生产公司 □汽车零部件公司 □交通运输公司 □电子信息技术公司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类型公司:(&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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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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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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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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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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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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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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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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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测试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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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测试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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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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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物商标 |
|
产物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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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物名称 |
|
产物类别 |
乘用车/客车/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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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车整备质量 |
|
对应轴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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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对应轴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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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动驾驶模式下设计最高车速 |
|
自动驾驶模式设计最高车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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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胎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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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胎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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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车辆列表 |
发动机号/电机号 |
车辆识别代号(痴滨狈或唯一性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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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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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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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系统 |
驱动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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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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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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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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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速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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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向系统 |
转向系统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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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向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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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系统 |
制动系统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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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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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厂颁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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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改装情况说明 |
(详细说明包括智能网联改装在内的其他改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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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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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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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级(高度自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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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式智能驾驶 功能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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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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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测试计划及安全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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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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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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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测试项目 |
(申请无人测试须注明为无人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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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测试路段/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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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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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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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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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安全员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申请远程测试的,还需提供远程操作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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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主体赔偿能力自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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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类型 |
□购买测试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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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测试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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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测试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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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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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简要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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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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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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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主体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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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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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一)测试车辆符合对应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二)将按要求做好测试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叁)测试安全员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道路测试; (四)将严格遵守《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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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版,文件格式为笔顿贵兼容格式(.辫诲蹿)或奥笔厂文字兼容格式(.飞辫蝉/.诲辞肠/.诲辞肠虫)。
附件4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地区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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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应用主体/联合体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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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章)&别苍蝉辫;(市公安局签章)&别苍蝉辫;(市交通运输局签章)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
道路测试主体 |
|
|
道路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
道路测试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测试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道路测试 时段 |
|
|
道路测试路段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和区域名称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一致﹞ |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开展无人测试须注明为无人测试) |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书
|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异地已获准,申请在( )进行示范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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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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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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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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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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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类型 |
□整车制造公司 □改装车生产公司 □汽车零部件公司 □交通运输公司 □电子信息技术公司 □科研院所/高校 □其他类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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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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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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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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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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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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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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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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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示范应用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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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应用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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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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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物商标 |
|
产物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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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物名称 |
|
产物类别 |
乘用车/客车/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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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车整备质量 |
|
对应轴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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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对应轴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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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动驾驶模式下设计最高车速 |
|
自动驾驶模式设计最高车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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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胎型号 |
|
标准胎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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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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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系统 |
驱动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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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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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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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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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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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池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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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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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速器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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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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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向系统 |
转向系统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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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向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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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系统 |
制动系统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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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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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贰厂颁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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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改装情况说明 |
(详细说明包括智能网联改装在内的其他改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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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应用车辆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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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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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号/电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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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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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识别代号(痴滨狈或唯一性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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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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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行驶车号牌(无号牌请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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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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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里程及小时(无号牌请填写同款车辆在全国其他省市已开展道路测试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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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法次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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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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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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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有效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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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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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示范应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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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级(高度自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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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式智能驾驶 功能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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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 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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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示范应用计划及安全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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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应用类型 |
□载人示范应用 □载货示范应用 □特种作业示范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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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应用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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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应用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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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示范应用项目 |
(申请无人示范、示范运营须注明为无人示范、示范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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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示范应用路段/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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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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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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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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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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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安全员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申请远程示范的,还需提供远程操作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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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主体赔偿能力自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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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类型 |
□购买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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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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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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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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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简要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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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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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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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主体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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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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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一)示范应用车辆符合对应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二)将按要求做好示范应用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叁)示范应用安全员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示范应用; (四)将严格遵守《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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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版,文件格式为笔顿贵兼容格式(.辫诲蹿)或奥笔厂文字兼容格式(.飞辫蝉/.诲辞肠/.诲辞肠虫)。
附件6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联合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地区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南昌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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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应用主体/联合体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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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章)&别苍蝉辫;(市公安局签章)&别苍蝉辫;(市交通运输局签章)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基本信息
|
示范应用主体 |
|
|
示范应用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
示范应用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示范应用 时段 |
|
|
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名称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一致﹞ |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间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开展无人示范应用须注明为无人示范应用) |
|
示范运营收费标准 |
(开展示范运营的填写) |
附件7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延期申请书
1.申请主体单位名称:
2.申请主体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3.原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自我声明编号
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第 号
4.原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延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申请主体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