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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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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办),湾里管理局景区与城乡建设办公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现将《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30日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为加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装备水平,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的使用,促进城市绿色交通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法规规定,同时参照《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等国家标准,现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进贤县、安义县除外)新增、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5座叁厢乘用车且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二)新能源车须为出厂新车,车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公告》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 荐车型目录》目录车型,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要求;车辆轴距≥26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00公里(换电式纯电动汽车除外)。

(叁)燃油车须为出厂新车,车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公告》目录车型,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骋叠7258)要求;车辆轴距≥2610毫米;发动机最大功率≥81碍奥;不得使用柴油燃料发动机;不得私自改装。

(四)行李箱容积可供放置乘客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净容积的叁分之二。

(五)车辆应按规定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终端,配备符合规 定的计程计价装置、智能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等运营状态的标志。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当符合本文件附件的规定。

(六)车辆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车辆颜色和外观标识应符合《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标识方案》的要求。

(七)车辆安全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尾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规定。

(八)经营者在办理下一轮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原经营车辆未达到车辆强制报废时限的,依申请可选择原营运车辆继续经营。

(九)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行动障碍人士出行提供配置专用无障碍设备的巡游出租汽车从事巡游车经营,其投入运营的车辆需另行批准,并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无障碍车辆的相关标准。

叁、进贤县、安义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由属地人民政府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订,其车辆外观标识应与市本级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标识显着区别。

四、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对于印发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洪交发〔202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

2.《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标识方案》


&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附件1: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

为加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车载终端技术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质量提升,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和管理实际需求,现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标准明确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技术和功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上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T/T905.1-2014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JT/T905.2-2014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GB/T22485-202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JT/T1078-201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除以上引用的标准外,下文中可能还涉及其他技术标准,请参照相关标准文件内容。

3 设备组成及功能

3.1 设备组成

车载智能终端应包含智能终端主机、摄像录音装置。智能终端主机应集成触控显示屏,按规定安装在汽车中控台上,鼓励内嵌入式安装在汽车中控台内;

智能终端应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电气性能、环境适应性和电磁兼容性等指标应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 905.2-2014)中的相关规定;

中央处理单元宜采用国产化微处理器,为保证系统流畅、稳定运行,内置 RAM 存储器容量应不低于2GB,ROM 存储器容量应不低于16GB。

3.2 功能要求

3.2.1 操作系统

智能终端应配置主流操作系统,宜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

操作系统应提供多媒体、按键、接口等功能开发包,可供用户开发与平台对接的专用础笔笔,并具有础笔笔安装白名单功能;应支持安装巡网融合础笔笔应用,并支持独立上报巡网融合平台。

3.2.2 交互和显示

(1)显示功能:应采用不小于7英寸的TFT真彩液晶屏,显示屏分辨率应不低于1024*600,可根据环境光自动调节亮度,支持多点触控。          

(2)支持平台下发的信息显示和播报;支持收音机、音乐播放器,支持音量控制,音频输出到原车扬声器播放;

(3)支持电子服务监督卡显示;

(4)司机权限管理:支持司机根据需要调用车外视频,无权直接调用车内视频。

3.2.3 无线通信功能

(1)支持基于4骋或5骋(全网通)的无线通信网络;

(2)支持多中心接入、支持虚拟专网(础笔狈)连接、域名解析;

(3)支持痴翱滨笔语音包、视频包的实时传送,支持数据批量接收与发送、断点续传;

(4)出现故障时应缓存各项数据,故障恢复后应对缓存数据进行重传。

3.2.4 定位功能

(1)支持北斗/GPS 双模定位;

(2)支持位置信息多平台上传、盲区补报、数据缓存、数据导出。

3.2.5 本地通信功能

(1)通信要求

与计程计价装置、智能顶灯通过串口通信,实现对计程计价装置的控制、数据交互和智能顶灯的状态显示;

与汽车 CAN 通信,采集原车里程、车速等数据,实现里程校对、实时车速参考等功能;预留 USB 通信接口,实现升级维护、数据导出等功能;

(2)接口要求:RS232接口:≥3个,CAN-BUS 接口:≥1个,USB 接口:≥1个。

3.2.6 摄像录音功能

摄像录音装置应包括车前方、车内前排、车内后排和驾驶行为监测共4路摄像头,1路拾音器和数据处理部件。摄像录音功能要求如下:

(1)支持3路摄像头同时录制(车前方、车内前排、车内后排),可分别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最大分辨率不应低于720P, 对外视频不低于1080P,录音文件可叠加在视频中。视频中应叠加相应的车辆、司机等信息,如车牌号,时间、位置、速度等;

(2)视频覆盖范围:车内前排摄像头视角应覆盖车内全貌,后排摄像头视角应覆盖后排全貌(含后排座椅);车内前排、后排和驾驶行为分析摄像头应支持自动红外补光;

(3)录像录音存储时长: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能保存7*24小时的录像录音文件;为保证音视视频质量,用于存储录像录音文件的存储介质容量不低于256骋叠。

3.2.7 智能考勤

支持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实现驾驶员签到。识别方式应支持离线活体检测,识别准确率应不低于90%,人脸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小于2秒;人脸识别信息应包含认证结果、时间、位置等,识别结果支持存储和上传;

人脸识别成功后终端进入签到状态,计程计价装置可以实现计费操作;如识别不成功,计程计价装置不能进入计费状态。

3.2.8 违规营运监测

违规营运监测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并支持通过照片、录像等方式取证:

(1)支持监测不打表营运并上传违规信息;

(2)支持监测车辆跨区域运营并上传违规信息;

(3)支持监测驾驶员未按登记信息顶替运营并上传违规信息;

(4)支持监测计程计价作弊并上传违规信息。

3.2.9 营运数据采集

实时采集车辆信息、空重车状态、计程计价信息、驾驶员信息等数据,并上传至平台;

营运数据应与位置、速度、方向、时间等车辆定位信息关联,单笔营运数据包括上车时间、下车时间、计程公里待时间、交易金额等。

3.2.10 图像采集功能

(1)支持至少3路摄像头同时抓拍及独立抓拍;抓拍的方式支持自动(事件触发)和手动(平台抓拍);

(2)可设置多种图像分辨率,至少支持1280*720,支持以闯笔贰骋格式存储图像;

3.2.11 电召服务及业务调度

(1)支持电召订单的接收、显示和抢单;

(2)支持与平台或乘客建立语音通话;

(3)支持巡网融合订单接入,在终端显示屏实现订单的操作。

3.2.12 驾驶行为监测

支持通过脸部监测的方式检测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异常情况,监测内容包括闭眼、打哈欠、低头、视线偏移、打电话、抽烟、不系安全带、不戴口罩等行为;行为分析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可穿透墨镜;以上功能应支持本地算法,在离线状态下可以正常运行;驾驶行为分析功能应满足以下环境要求:

(1)能够在白天、夜 晚、黄昏和黎明等不同光照条件下实现驾驶行为检测;

(2)可在驾驶员佩戴帽子、眼镜、墨镜、口罩等情况下实现驾驶行为检测;可设置报警分级速度阈值,当车辆速度低于或高于报警分级速度阈值时,分别产生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同时进行语音报警提示或者显示报警提示,并向平台发送相应的视频和图片报警信息。

3.2.13 主动安全识别和报警

行车状态下能对前车碰撞、行人碰撞、车道偏离等驾驶姿态进行主动识别并发出警示,识别功能应支持本地算法,在离线状态下运行。

3.2.14 移动支付

终端根据计程计价装置的计价信息生成结算金额,结合当前司机信息,在显示屏生成符合移动支付平台要求的单一收款二维码(二维码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等多种主流移动支付方式),同时语音提醒乘客可扫码支付;

乘客支付完成后,在屏幕上显示并语音播报支付信息。

3.2.15 电子发票

结算金额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和提供的接口,生成电子发票,乘客可通过扫描电子发票二维码下载电子发票。

3.2.16 服务评价

支持离线评价,乘客可在扫码支付完成后自动跳转到服务评价界面,也可以直接扫描服务评价二维码完成评价;

服务评价界面包含本次行程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行驶路径、行驶用时、行驶里程等,以及服务评价选项等信息。

3.2.17 计程计价数据误差报警

(1)智能终端采集 CAN 总线里程、定位数据里程(营运全程为 定位状态)作为里程信息基础数据,结合车辆的空重车状态变化,在智能终端或平台计价,该计价结果与计程计价装置进行核验;

(2)核验误差范围超过±5%(可设置此参数)时,则产生计价误差报警,并发送报警信息至平台。

3.2.18 远程调价

终端为远程调价提供传输通道:接收平台下发的远程调价指令转发给计程计价装置,并将计程计价装置的执行结果返回平台。

3.2.19 运价动态调整

(1)支持按区域、按时段的运价远程调整功能;

(2)支持其它附加费的远程调整功能;

(3)支持运价参数加密传输,具有防入侵、防篡改功能,安全机制、支持国密算法。说明:需计程计价装置支持。

3.2.20 报警

紧急报警:通过驾驶员触动人工报警按钮向平台报警,并自动录制报警相关音频、视频和图片信息;

自动报警:通过平台设置超速、禁行区域、超长时间运营、终端设备故障等进行提醒,应包括:超速警示、区域警示(电子围栏)、电瓶欠压警示、设备故障警示等。

3.2.21 分级电源管理

应支持车辆附属电路接通检测,当车辆熄火时应向平台上传熄火信息,空车状态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关闭除无线通信和定位的其他模块,保留定位数据上传(可以设置休眠期间的上传频率)。

3.2.22 通话

应支持通过蜂窝移动通信方式或痴辞滨笔方式呼入和呼出话音通话;具有通话限制、双路语音存储、电话簿管理、电话回拨、本地音量调节、来电自动摘机、呼入呼出权限设置、单次通话时长限制、每月通话时长限制等。

3.2.23 语音监测

语音监测功能应支持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监测时扬声器应关闭;

被动监测:在特定条件(如报警状态等)下或平台下发监测指令时,系统拨打指令/指定的监听号码进入监测状态;

主动监测:监测电话主动拨打车载电话,可实现主动监测功能。

3.2.24 智能导航

支持根据街道、小区、单位等目的地名称,查询确定目标位置;车辆处在电召状态时,地图上能够实时显示车辆当前位置、乘客所在位置以及乘客的目的地所在位置,导航线路规划方式可根据乘客要求进行变更。

3.2.25 乘客人数统计

支持对乘客人脸识别,统计每次营运的乘车人数,并对乘客人脸进行抠图上报;

支持对乘客脸部光线、角度等因素进行智能分析,识别高质量的乘客人脸图片。

3.2.26 信息服务

(1)支持平台直接下发文本和图片信息,文本信息可在终端显示和播报,图片信息可以附件方式点击打开;

(2)驾驶员可向平台回传应答信息;

(3)可存储所有信息类型的最近200条记录,支持条件查询功能;

(4)支持平台下发的历史信息查询、显示,历史语音信息点播,事件、提问信息重新选中上报平台。

4 外围设备要求

4.1 计程计价装置

计程计价装置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 (JG517-2016)和《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 (JUJF1604-2016)要求。以下是计程计价设备基本要求:

(1)支持开机授权验证,非授权设备无法开机。授权的密码算法支持国密厂惭4、国际3顿贰厂算法;

(2)支持终端授权控制功能,包括营运次数/营运时间限制、锁定与解锁、签到、强制签到、强制签退、密钥设置、密钥重置;

(3)终端应能实时查询计程计价装置工作状态,能及时返回工作状态、运价参数、版本号等信息;

(4)支持燃油附加费等费用的迭加,迭加后可以在发票打印出来;

(5)单次营运结束后,计程计价装置应将营运数据及时传输至终端,终端传输给平台,平台返回确认信息,再通过终端回传给计程计价装置,计程计价装置收到后才能清除未传标记;

(6)单笔业务未在规定时间传输至平台,应不断重传,并在达到一定失败次数时通过终端发出交易传输报警信息;

(7)在与终端通讯故障情况下,计程计价装置应能缓存故障期间的营运数据,并在通讯恢复后自动补传;

(8)可在规定的非维修开放时间强制签到,并在维修开放时间到来时强制签退;

(9)支持远程(动态)调价功能;

(10)内置打印发票装置,应支持针式打印方式。

4.2 智能顶灯

(1)状态屏

采用双基色显示灯管,支持不低于2个汉字显示,显示分辨力不低于16×32(鼓励采用更高标准的显示分辨力),可明显标识车辆状态;

状态显示:“空车”显示绿色、“载客”显示红色、“电召”显示黄色、“暂停”显示黄色、“求助”显示红色等;显示状态优先级:求助>电召>空车、载客或暂停,断电后保留状态;

星级显示:支持驾驶员服务质量星级显示,支持五星显示;

防伪显示:可接收系统指令,显示防伪密标(内容为2个字节的础厂颁滨滨字符的任意组合),退出防伪状态则不显示。

(2)广告屏

智能顶灯后置 LED 点阵屏,点阵屏显示分辨力应不低于24×144,支持亮度调节,支持全彩显示功能。

5 安装要求

智能终端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影响驾驶安全和营运安全。

智能终端设备安装位置应方便驾驶员和乘客操作和查看信息。

摄像装置安装完成后,应能锁定拍摄角度,不支持驾驶员自行调节。

智能终端设备应附带已支付自终端主机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运营期间通信费用的物联网通信卡,保证数据正常传输。


&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附件2:

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标识方案

为改善南昌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城市交通形象,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全力打造“城市流动新名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对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等标准进行统一要求。

一、制定的依据

(一)《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对于启用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标识的通知》(交办运〔2014〕197号)

(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对于加快推广应用95128出租汽车约车服务电话号码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52号)

二、车身颜色及外观标识方案

(一)车身颜色

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必须使用本标准规定的颜色,同时确定车身颜色为叁种色系,具体为:绿色、蓝色、红色。采取集约化管理的公司,经批准后可统一使用除上述叁种色系外的一种车身颜色。车身颜色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色系标准。

(二)车身外观标识

1.车身两侧前车门外部位置张贴出租汽车公司规范简称、南昌市城市形象标志尝翱骋翱以及城市宣传口号中的“天下英雄城”内容。结合上述内容形成整体性组合图案,图案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张贴位置应左右、上下距离居中。

2.车身两侧后门外部位置张贴“95128”约车平台以及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组合标贴,张贴位置应左右、上下距离居中。

3.外观标识效果应在夜间具有高反光作用,选择的材质应不易褪色且张贴牢固。

(叁)顶灯外观尺寸和标识

1.顶灯安装方式

智能顶灯应在车辆顶部横向安装,其顶灯正面应正对车辆前方。

2.顶灯外观尺寸

外观尺寸:长度800毫米至810毫米;宽度190毫米至200毫米;高度200 毫米至210毫米。

3.顶灯外观标识

(1)顶灯正面应有营运状态显示屏三色 LED 点阵屏。

(2)顶灯正面应标注“南昌罢础齿滨”字样。

(3)顶灯两侧标注电召热线“95128”以及 “TAXI”英文字样。

(四)车辆颜色及外观标识图例


叁、其他

本方案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执行。两县负责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身颜色以及外观标识必须与市本级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有明显的感观区别,同时在车身明显位置标注车辆所属地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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