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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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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0日

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昌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对南昌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内涵式发展,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规字〔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公司等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组织和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产学合作与协同创新,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国家、省级科研平台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建设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我市公司或产业高度契合、关联度大、合作密切,鼓励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定期评价、择优支持、动态调整、有序进出”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问效”的运行机制。根据省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和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二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

(叁)制定实验室的有关政策,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和重组,组织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是实验室的推荐(主管)部门,实验室涉及推荐(主管)部门有两家及以上的,由各推荐(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做好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

(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鼓励推荐(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区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承担实验室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二)组建实验室领导机构,聘任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人员安排。

(叁)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育、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并保证实验室建设运行配套经费,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推荐(主管)部门开展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支持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申请组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组建的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其他南昌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

(二)具备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依托公司独立申报建设的或面向六大未来产业的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叁)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条件。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农业领域15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或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同一科研项目、专利及成果只属于一家实验室。

(五)依托单位为公司的,要求建有内部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年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3%或年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同一家公司只能申报组建一家市级重点实验室。

(六)鼓励公司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实验室,围绕创新链关键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共建单位不得超过2家,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第一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七)依托单位须承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八条  申请组建实验室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实验室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由推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依托单位在申报系统提交《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有多个推荐(主管)部门的,需所涉及推荐(主管)部门共同盖章推荐。

(叁)市科技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同意组建的实验室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组建名单。

(四)批复组建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南昌市齿齿齿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合作共建的实验室,牵头方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共建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3个月内重新聘任。

第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应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一般由5名以上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叁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事项。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柔性引进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二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内容和任务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或依托单位名称,鼓励在南昌落地转化。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制定人员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行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实验室每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场地发生变化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至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年度报告及事项报备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依托单位发生停业、破产等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

(叁)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存在严重科研违规、科研失信行为。

(四)不按要求填报实验室信息数据、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中途退出考核评价。

(五)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

(六)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实验室,同时市科技局不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组建期为3年,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结束后叁个月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市科技局采用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具体程序参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执行,评价结果作为实验室动态调整和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科技局实行定期动态考评机制,对组建期满的实验室,以实验室运行每3年为一个考评周期,考核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科研环境与条件保障等。

第十九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综合绩效评价和定期动态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85分(含)以上且比例不超过参评数量的20%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考评结果为合格的继续纳入实验室序列管理;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满再次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撤销南昌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绩效评价、定期动态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对新认定的由驻昌公司或高校牵头或参与组建的,且布局方向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契合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二十二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对已获得并享受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的依托单位,不再重复进行经费支持。

第七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监督与诚信

第二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验室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多形式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第二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依托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对存在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别苍蝉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同一依托单位在相同领域、相同研究方向已被认定或晋升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设立或保留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洪科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组建的实验室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正文及附件:对于印发《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洪科规字〔2025〕7号)

            《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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