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0日
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更好地构建以公司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内涵式发展,根据《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赣科发财字〔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承担着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依托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公司和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遵循“产业导向、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调整、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围绕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有序推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二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有关政策,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叁)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变更等重大事项,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主管)部门,市技术创新中心涉及推荐(主管)部门有两家及以上的,由各推荐(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
(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鼓励推荐(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区域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承担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二)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确定市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安排。
(叁)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育、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并保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配套经费,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推荐(主管)部门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紧扣我市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方向明确,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和特色,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二)具备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及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开发团队,固定研发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不低于30%。
(叁)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农业领域100万元)。
(四)具备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
1.依托单位为公司,其上一年度年营收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3%或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同一家公司只能申请组建一家市技术创新中心。
2.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公司,对其年营收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上一年度在同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公司,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五)鼓励公司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高校院所(不含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的,必须联合市内公司共同申报;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2家。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须签订共建协议,协议中明确共建单位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人财物支持、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由推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二)依托单位在申报系统提交《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有多个推荐(主管)部门的,需所涉及推荐(主管)部门共同盖章。
(叁)市科技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同意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批复同意组建名单。
(四)批复组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南昌市齿齿齿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选聘,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牵头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第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5人以上的技术指导委员会作为技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同行业专家及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技术骨干组成,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叁分之一。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自筹,须落实申请组建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鼓励多元化投入机制,以产学研合作或共建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
第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制订人员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实行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市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技术创新中心更名、主任变更,建设方案、研究方向、场地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至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年度报告及事项报备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技术创新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二)依托单位发生停业、破产等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叁)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存在严重科研违规、科研失信行为。
(四)不按要求填报市技术创新中心信息数据、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价、中途退出考核评价。
(五)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
(六)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七)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同时市科技局不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期为3年,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市科技局采用专家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与运行情况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具体程序参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规定执行,评价结果作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动态调整和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实行定期动态考评机制,对组建期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中心运行每3年为一个考评周期,考核指标包括研发创新成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技术效益、研发条件保障、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综合绩效评价和定期动态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85分(含)以上且比例不超过参评数量的20%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考评结果为合格的继续纳入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管理;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期满再次组织考评,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对综合绩效评价、定期动态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对新认定的由驻昌公司或高校牵头或参与组建的,且布局方向与我市重点产业相契合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二十一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对已获得并享受同类别市级财政资金的依托单位,不再重复进行经费支持。
第七章&别苍蝉辫;&别苍蝉辫;监督与诚信
第二十二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多形式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科研氛围,防范科研失信行为和科技伦理风险。
第二十叁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依托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对存在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别苍蝉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同一依托单位在相同领域、相同研究方向已被认定或晋升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再设立或保留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七条&别苍蝉辫;&别苍蝉辫;本办法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南昌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洪科规字〔2022〕3号)同时废止。鼓励运行良好、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条件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申请转建为市技术创新中心。
对于印发《南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洪科规字〔202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