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单元业主自行或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等牵头,就加装电梯事宜进行初步协商,形成加装意向。需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叁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叁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叁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叁以上的业主同意。
若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由所在街办(镇政府)和社区进行协调,尽量达成一致;协调未果但符合加装条件且不影响争议人实质利益的,可正常推进。
签订协议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事项充分协商,明确受益业主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和比例,共同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申请人或受托人组织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设置、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
电梯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需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前核查原有设计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补充。
依法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安全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专项要求。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发布
*根据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承接电梯安装业务公司须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可通过查询相关资质。
街道(乡、镇)对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收集异议并协调处理。
联合会审向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中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见在哪里办理)。
受理后,由各县(区)住建部门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部门可以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申请人应当向相应单位提出改造申请。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支持办理。
*可参考:
联合审查通过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工程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监管。
电梯安装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施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并申请电梯监督检验。县(区)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以邀请所在街道(乡、镇)参加,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市、县城建档案馆。
设计、施工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明确使用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政府财政补助。各区住建部门每季度汇总上报项目资料,经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业主按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链接:本单元的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作为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第叁方代建单位等受托人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电梯加装工作。
详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详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的电梯应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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