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对于批准〈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地块)24.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洪自然规划文〔2025〕363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局呈报的《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地块)24.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此复。
附件: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地块)24.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
地块)24.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地块)24.11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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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用地性质 |
出让面积 |
主要规划指标 |
出让 起始价 |
土地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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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八一大道以东、博物馆南侧规划路以南、长运宿舍以西(控规闯颁601-础05-1地块) |
商业用地(0901)兼容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用地(0903) |
24.1191亩(16079.4㎡) |
容积率≤1.0,建筑密度≤50%,绿地率≥10%,具体详见用地规划设计条件(2025)第6号 |
325万元/亩(合楼面地价4875元/㎡) |
商业用地40年、商务金融用地40年、娱乐用地40年 |
一、宗地基本情况
备注:该宗地共24.1191亩,宗地原为省交通厅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宗地收储工作已完成(洪土储收西字〔2025〕第1号)。
宗地权籍调查工作已完成,地块无抵押、无查封、权属无纠纷。
二、竞买要求
(一)竞买人应支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陆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小写15680000元整)。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等额土地出让金,成交总价款的20%作为宗地出让合同的定金。
(二)截至出让公告截止报名日,在南昌市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公司不得参与宗地竞买。竞得入选人如为上述问题公司,取消其竞得入选人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南昌市土地市场公开竞买;同时宗地竞得结果无效,宗地重新组织出让。
(叁)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内容及宗地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愿意在遵照出让文件内容及认可宗地现状的基础上参与竞买,并承担因竞买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叁、对受让人的要求
宗地的房屋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
四、相关监管要求
(一)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受让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情况以及项目用地规划方案审批后实施情况做好服务和监管。
(二)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销售、装修情况和装配式建筑做好服务和监管。
五、土地交付和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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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地时间 |
交地状态 |
开工约定 |
竣工约定 |
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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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在缴清首期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之内交付土地 |
拆迁后的自然状态 |
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 |
开工之日起3年内整体竣工 |
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要求 |
注:受让人在缴清首期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出让人申请办理交地手续并签订《交地确认书》,在此之前受让人不得自行进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六、土地出让金缴付时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缴清全额土地出让金,具体交款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内缴纳出让金总额的50%(含宗地竞买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十二个月内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
七、出让方式
宗地采取“网上拍卖”交易模式,网上拍卖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由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八、出让起始价
拍卖起始价为325万元/亩(合楼面地价4875元/㎡)。
九、组织实施程序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南昌市地产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出让。宗地竞价结束后,经审查符合本出让方案要求的,南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应与竞得入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其他要求
受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用地规划设计条件(2025)第6号进行建设。
十一、相关附件
用地规划设计条件(2025)第6号。

